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債權人 李永德 上列債權人李永德因與債務人虹億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永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對債務人虹億工業有限公司、債務人 許素眞 請求「連帶給付」?
二、如是,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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