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 施惠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美倫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延長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予延長一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延長一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