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請人 紀倍宗 聲請人 陳萬譽 相對人曾信任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民國)10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4月12日。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04年1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88│高雄市楠梓區油│磚造1層樓房│1層:68.59││全部││││舍段014地號││合計:68.59│││││├───────┤│││││││高雄市楠梓區宏││││││││毅三路7巷35號│││││││││││││├─┴──┴───────┴──────┴───────┴──────┴──────┤│備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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