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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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張丙陞 (原名: 張海森 、歿))債務人 吳佳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佳琪戶籍址設於南投縣,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該部分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丙陞(原名:張海森)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1月
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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