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國字第12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丙○○、丁○○、辛○○、己○○、甲○○、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