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243號聲請人乙○○
之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票號332441本票正面並無發票人簽名,此有本票影本一紙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是除票號332441本票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勝超┌─────────────────────────────────────┐│本票附表:無利息97年度票字第1124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8月31日│30,000元│96年9月30日│332431││├──┼──────┼───────┼───────┼────────┼──┤│002│96年8月30日│50,000元│96年9月30日│332430││├──┼──────┼───────┼───────┼────────┼──┤│003│96年11月9日│50,000元│96年12月9日│332435││├──┼──────┼───────┼───────┼────────┼──┤│004│97年1月10日│100,000元│97年2月10日│33243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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