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358號、第4359號、第4360號、第4361號、第4362號、第4363號、第4364號、第4365號、第4366號、第4367號、第4368號、第43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4370號【併辦㈠案】、112年度偵緝字第4577號、第4578號【併辦㈡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子翔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前某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站,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子翔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 周廷翰張坤正林淑華何榮翔吳秀利李金聯王怡涵蔡昀蓉游光豪鍾語喬許純毓張國勝黃意珊王晞瑜林彤穎張璽庾子耘莊舒婷詹喬蓉 (下稱周廷翰等19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林子翔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周廷翰等19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廷翰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張坤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淑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何榮翔、吳秀利、庾子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李金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王怡涵、林彤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蔡昀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游光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鍾語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許純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張國勝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意珊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莊舒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詹喬蓉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廷翰、張坤正、林淑華、何榮翔、吳秀利、李金聯、王怡涵、蔡昀蓉、游光豪、鍾語喬、許純毓、張國勝、黃意珊、林彤穎、庾子耘、莊舒婷、詹喬蓉、被害人王晞瑜、張璽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林子翔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8656號偵查卷第115頁至第129頁)及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亦屬之。又行為人是否認識正犯所實施之犯罪,而基於幫助犯意施以助力,屬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犯意之內在狀態,除行為人一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審酌行為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背景、接觸有關資訊情形等個人客觀情狀相關事證,綜合判斷行為人該主觀認識情形,為其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取別人之金融帳戶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且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然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則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當係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
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匯,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19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編號2、6、18所示被害人張坤正、李金聯、莊舒婷部分(即併辦㈠、㈡案之犯罪事實),惟該等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3至5、7至17、19所示被害人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得否減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簡字第9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第151頁至第155頁),竟仍未知警惕,為貪圖報酬再次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特定犯罪所得遭隱匿或掩飾,無法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查緝真正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之人,致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各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保全業、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等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阮卓群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1周廷翰(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在交友軟體認識周廷翰後向其佯稱:投資DSO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周廷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9月27日9時44分許/5萬元②110年9月28日10時17分許/5萬元③110年9月28日10時19分許/5萬元④110年9月29日9時51分許/10萬元⑤110年9月29日10時20分許/10萬元⑥110年9月29日10時21分許/4萬元告訴人周廷翰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及新光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集團之郵件及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0667號偵查卷第17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5頁、第43頁、第45頁)2張坤正(即併辦㈡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透過臉書認識張坤正,再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v12228」向其佯稱:可加入電商平台「GO平台」賺傭金獲利云云,致張坤正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7日10時31分許/3萬元告訴人張坤正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詐欺網站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803號偵查卷第39頁、第49頁、第65頁、第73頁、第79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105頁、第107頁、第109頁)3林淑華(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7日19時30分許,在社群軟體抖音認識林淑華後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可賺錢獲利云云,致林淑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7日10時17分許/200萬元告訴人林淑華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擷圖、詐欺網站畫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31011號偵查卷第19頁、第27頁至第35頁、第67頁、第75頁、第85頁、第116頁)4何榮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何榮翔後,以LINE向何榮翔佯稱:至網站匯款操作投資云云,致何榮翔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9月27日15時22分許/1萬元②110年9月28日13時39分許/5萬元告訴人何榮翔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568號偵查卷第155頁、第157頁、第169頁、第181頁、第183頁、第185頁至第189頁)5吳秀利(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 王亮 」認識吳秀利並向其佯稱:投資MT5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吳秀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9時52分許/3萬5,000元告訴人吳秀利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網站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568號偵查卷第217頁、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7頁、第233頁、第245頁至第277頁、第279頁)6李金聯(即併辦㈡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7日,以社交軟體「全民party」認識李金聯並向其佯稱:可投資USDT獲利云云,致李金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0時12分許/13萬元告訴人李金聯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1年度偵字第50954號偵查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45頁、第85頁、第109頁至第138頁、第139頁、第141頁)7王怡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以Instagram聯繫王怡涵並向其佯稱:至虛擬貨幣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操作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怡涵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0時19分許/2萬7,714元告訴人王怡涵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4352號偵查卷第64頁、第65頁至第67頁)8蔡昀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以Instagram私訊向蔡昀蓉佯稱:註冊網站會員進行投資操作買賣虛擬貨幣云云,致蔡昀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0時20分許/10萬元告訴人蔡昀蓉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蘭雅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欺承諾書及網站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8656號偵查卷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63頁、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95頁、第199頁、第229頁、第231頁)9游光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月18日」),在社群網站臉書結識游光豪後,再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網站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游光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0時26分許/13萬5,000元告訴人游光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19161號偵查卷第23頁、第25頁、第30頁、第31頁、第39頁、第40頁)10鍾語喬(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在APP軟體「美華卡拉吧」結識鍾語喬後,以LINE向其佯稱:投資nex網路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鍾語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3時53分許/10萬元告訴人 鍾語喬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446號偵查卷第47頁、第63頁、第75頁、第79頁、第81頁、第85頁、第87頁至第92頁)11許純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1日,在交友軟體認識許純毓後向其佯稱:可下載投資APP獲利云云,致許純毓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8日14時2分許/2萬元告訴人許純毓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詐欺APP畫面擷圖、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37365號偵查卷第50頁、第59頁、第63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3頁、第95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3頁)12張國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8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結識聯繫張國勝後,以LINE向其佯稱:註冊APP平台進行儲值投資云云,致張國勝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①110年9月28日14時21分許/1萬3,335元②110年9月28日14時24分許/2萬元張國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及詐欺APP畫面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791號偵查卷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49頁、第51頁、第55頁)13黃意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在交友軟體認識黃意珊後,以LINE向其佯稱:至芝商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意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9日10時26分許/15萬元告訴人黃意珊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2964號偵查卷第21頁、第25頁、第27頁、第30頁、第48頁、第50頁)14王晞瑜(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認識王晞瑜後向其佯稱:至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沖值獲利云云,致王晞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9日10時43分許/4萬元被害人王晞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年度偵字第9519號偵查卷第89頁、第97頁、第99頁至第157頁、第189頁、第191頁)15林彤穎(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林彤穎於110年9月初瀏覽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加入LINE與對方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林彤穎佯稱:匯款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林彤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9日14時37分許/2萬7,782元(不含手續費15元)告訴人林彤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年度偵字第9519號偵查卷第443頁、第451頁、第479頁、第483頁)16張璽(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20時許,在臉書認識張璽後向其佯稱:投資NFT平台購買比特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張璽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9日11時20分許/3萬元被害人 張璽之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111年度偵字第18568號偵查卷第193頁、第203頁、第207頁、第211頁、第213頁)17庾子耘(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23時許,向庾子耘表示欲購買其遊戲帳號,庾子耘因而依指示至詐欺客服平台註冊,該客服人員即向庾子耘佯稱:須匯款1萬元始能解凍販售帳戶所得金額云云,致庾子耘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29日13時6分許/1萬元告訴人庾子耘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568號偵查卷第137頁、第139頁、第141頁、第147頁、第149頁、第151頁)18莊舒婷(即併辦㈠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6日在網路結識莊舒婷後,以LINE向其佯稱:匯款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莊舒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30日12時許/170萬元告訴人莊舒婷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憑證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偵查卷第53頁、第71頁、第97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1頁、第113頁)19詹喬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中旬,在網路股票群組認識詹喬蓉後向其佯稱:可儲值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詹喬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0年9月30日12時許/54萬元告訴人詹喬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詐欺APP交易畫面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25018號偵查卷第17頁、第23頁、第29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2頁、第43頁、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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