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939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65號「重慶森林」茶行之離職員工,告訴人乙○○則為該茶行負責人, 許琇妙 係乙○○姐姐,受雇於乙○○任該茶行員工。民國97年4月10日上午,甲○○至「重慶森林」茶行欲向乙○○領取薪水,因乙○○不在,許琇妙又未能給付甲○○薪水,甲○○一時憤恨,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出入之茶行內,辱稱「 陳姐 (指乙○○)是臭俗辣(臺語)」後離去。同日晚上,甲○○與丙○○同至「重慶森林」茶行欲向乙○○領薪,因乙○○又不在,許琇妙無法作主,致甲○○、丙○○未能領得薪水,丙○○遂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茶行內,對監視器罵稱「陳姐是臭俗辣」等語。同年月15日晚上,甲○○再到「重慶森林」茶行領薪,又未遇乙○○而領不到薪水,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幹你娘機掰,在那邊臭俗辣,你娘,幹你娘勒,臭機掰(臺語)」,甲○○認乙○○在觀看店內監視器畫面,另對監視器辱罵「那個陳姐有沒有, 機掰姐 有沒有,喂,我在說話你有沒有在聽,瘋女人」等語,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涉嫌恐嚇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甲○○、丙○○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2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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