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①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②③三案所處徒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56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97年6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年5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8月29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6月26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25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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