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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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郭文敏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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