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有勲 、 邱水海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有勲、邱水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下同)82年4月28日辦理最高限
額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資料(字號:員字
第005977號,設定義務人: 陳有勳 、設定權利人:邱水海)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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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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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面積(平方公│每平方公尺之│被告陳有勲│
│ │ │尺) │公告土地現值│之權利範圍│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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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員 林市 大埔│2,365 │3,000元 │9/189 │
│ │段310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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