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60號聲請人 林淑珠 代理人 陳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35│├──┼────────┼─────────┼──┼───┤│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68│├──┼────────┼─────────┼──┼───┤│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75│├──┴────────┴─────────┼──┼───┤│合計│5│3,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