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陳洵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