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9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北極宮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照峰 律師被告丙○○
丁○○庚○○己○○辛○○未○申○○○丑○○癸○○壬○○
樓戌○○○巳○○卯○○寅○○辰○○
樓午○○戊○○乙○○子○○亥○○○酉○○○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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