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於假釋付保護管束(95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4年4月7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
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以94年度簡字第31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4年4月7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
5月3日,此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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