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經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