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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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62號上訴人0000-000000A(姓名及住所詳卷)被上訴人0000-000000(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