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棟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棟生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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