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靖翔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已自白犯罪,且經本院告以適用簡易程序之法律意義及效果後,同意本案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再參以同案被告 王威閎邱明嘉曾增源曾翊泯 業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從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江宜穎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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