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護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護字第30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達代收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相對人張A姓名年籍詳附件法定代理人李C姓名住所詳附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業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鈞院111年度護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2年1月6日止在案。相對人自幼由張B單獨監護扶養,然張B做為父親卻罔顧倫理,為滿足私慾長期對相對人有生殖器插入其陰道之性交行為,相對人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其對於張B之性侵害行為無抗拒能力,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9年度侵訴字第2號),張B將於113年9月服刑期滿。張B業於109年6月23日入監服刑,其將相對人及其兄之監護權改定由李C行使,然李C自相對人學齡前即未與其有實際生活照顧之經驗,現面對相對人身心狀態尚無足夠知能因應,李C表達其經濟狀態無力負擔照顧相對人與其兄,李C親職能力有待提升,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受穩定生活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自112年1月7日至112年4月6日止,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表、表達意願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護字第227號延長安置案卷核閱綦詳,參諸前開訪視處理報告表略以:「…評估分析:㈠親職功能:1.案母親職功能待強化:⑴案母與案兄實際共同生活後,案母對於要獨自擔負教養案兄責任感到身心壓力大,且無力處理與案兄間的教養與生活衝突,選擇離開臺南至高雄另組家庭,案母親職功能較薄弱。⑵案母表態短時間無法接案主一起同住,110年4月16日發文高雄家防評估案母親職功能,110年5月26日回覆案母親職功能與照顧計畫,提供案母一般親職教育課程10小時,案母仍未赴約;110年11月8日再次發文高雄中心評估案母親職功能與照顧意願,評估案母經濟能力不足暫無意願照顧案主;111年6月23日請高雄接回個管權,經高雄社工與案母訪談評估結果,案母無意願且功能不彰,難以擔任案主照顧人。2.案姑姑親職功能狀況:⑴案姑姑原同意接手案主與案兄,但因案兄持續因夜歸、未就學與案姑姑發生衝突,案姑姑表示無力管教與身心壓力大,現已與案兄無互動。⑵案姑姑對於接手照顧案主表達經濟與照顧能力上的困難,願意擔任親屬安置資源至112年6月案主成年結束安置,案姑姑與案主互動大多為正向依附關係。㈡改變狀況:案主就學及情緒狀況皆穩定,案母接案主同住態度拒絕,案主有些現實感,知悉案母無法成為未來的依靠與生活照顧,須回歸自立。㈢身障轉銜資源:1.五甲教養院:全天候照顧型機構,需向區公所申請,可同步跟教養院登記排隊,月付16,800元,區公所會評估經濟狀況減免。
2.身心障礙通報、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由伊甸基金會承辦業務,案主現就學中,暫不受理通報案,可於案主畢業前約112年5月初進行身障通報、屆時會再進行分派案,可協助租屋處(例如591租屋網)、媒合民間單位經濟資源,轉介勞工局就業媒合。3.評估媒合身心障礙福利科:喜憨兒基金會提供滿天星家園莊,可夜間住宿,費用3,000元,案主白天須有自己的安排或工作,需由本局身障科轉介。4.精神醫療康復之家:須由醫院轉介,每月費用約6,000元~7,500元不等。5.恩典工坊(小作所):可排隊提供日間照顧,無法提供案主經濟協助。6.臺南啟智學校李社工 會視案主未來居住處,找尋適合工作地點,未來倘校方有相關轉銜會議,已請李社工通知社工與會討論。㈣支持系統:1.案姑姑對於案父、案母觀感不佳,極少往來互動,案姑姑與社工能共同討論案主未來規劃,現受本府委託安置照顧案主。2.案主對於案曾祖母有正向信賴關係,與案曾祖母依附關係佳,其對案主表達關心,惟因年邁無法提供案主實際生活照顧,案曾祖母近期身體狀況不佳,不良於行,案姑姑有申請居服員提供服務。3.案家持續有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李社工、黃心理師、導師及台灣世界展望會提供情緒輔導與經濟支持,另案主有自傷意念與行為,故從111年7月開始有衛生局心衛 郭社工 介入關懷,每月訪視關懷,了解案主就醫及用藥情況,協助穩定案主身心。4.案姑姑且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督教青年會協會台灣省台南市支會給予支持。㈤法定代理人對本次延長安置之回應:案母對於案主延長安置無異議。處遇計畫:㈠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㈡及早媒合案主自立生活資源,規劃案主結束安置後的自立生活計畫。㈢擬於112年通報身障個管資源系統介入服務。㈣持續追蹤案父在獄中狀況,評估案父再犯可能,以利維護案主人身安全」等語,堪認相對人目前若未再接受安置,仍無法獲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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