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范添英 上列原告范添英、被告 張榮宏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