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72號原告 葉草地
李茂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枝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叁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3,700元×921平方公尺÷2=1,70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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