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賴素如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林妤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裴偉 、 邱銘輝 、 丁國鈞 、 李詩慧 、 吳明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參萬零柒佰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附表所示格式刊登道歉啟事一日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參萬參仟柒佰元(30,700+3,000=33,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表:
┌────┬───┬──┬─────────┬─────┐│報別│版別│版位│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聯合報│全國版│頭版│13.8×4.9(公分)│22級3號字│├────┼───┼──┼─────────┼─────┤│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15×5(公分)│22級3號字│├────┼───┼──┼─────────┼─────┤│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4.5×9.2(公分)│19級4號字│├────┼───┼──┼─────────┼─────┤│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11.4×4.4(公分)│22級3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