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吉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雅禎朱薇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豈綾許閔淳
一、債務人許吉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吉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雅禎即朱薇元、許豈綾即許閔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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