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麗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藙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