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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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易字第19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四四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五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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