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有關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諭知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乙○○曾就本件被告甲○○、丙○○涉犯右開罪嫌之同一事實,向本院提起自訴,該案件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號裁定駁回其所提自訴,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七一七號全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該刑事裁定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茲於同一案件經駁回自訴之裁定業已確定之後,自訴人復就同一案件提起本件自訴,又查無任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所列之情事,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