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附民原告 方錦秀 附民被告 洪瑋辰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本良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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