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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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夏光亞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珺維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之。
二、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及委任狀,均無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及其代表人「夏光亞」、訴訟代理人「張耀中」之簽名或蓋章,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補正。
三、末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故原告尚應補正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 字第 43 號裁定(106.07.18)[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 字第 43 號判決(106.12.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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