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抗告人SebastianKhlert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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