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5號聲請人 陳憲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廷獻 、 黃秀琴 、 莊芝羽 、 莊哲旭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莊廷獻、黃秀琴、莊芝羽、莊哲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5號聲請人 陳憲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廷獻 、 黃秀琴 、 莊芝羽 、 莊哲旭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莊廷獻、黃秀琴、莊芝羽、莊哲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