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陳添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添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票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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