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余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余清秀(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9.99,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4月15日後即未再予履約,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