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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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告0000-000000詳卷被告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各項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供相關之證據資料供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元,並未具體各項請求之金額、法律依據,以及提供相對應之證據資料供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主文所列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