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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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至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至鴻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至鴻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受刑人黃至鴻因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2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字第12674、1559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102年度訴字第166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字第12607號│││(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月,在監執行中)││││││└────────┴─────────┴─────────┴─────────┘┌────────┬─────────┬─────────┬─────────┐│編號│1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74、15591號│││├─┬──────┼─────────┼─────────┼─────────┤││法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法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6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07號│││││(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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