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 伍拾玖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玖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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