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順選任辯護人謝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郭明順業於民國102年9月29日死亡,此有選任辯護人102年10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後附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