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請人 陳維諒 利害關係人 陳貴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羅菊妹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七日所為之一○七年度監宣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而公告者,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人羅菊妹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為107年度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前之107年8月26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原裁定,並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規定,另行公告後視為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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