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黃佩成 律師被告甲○○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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