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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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晴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萬9,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