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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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枋敦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枋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枋敦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向本院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81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執丑字第1311號核發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與受刑人上開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之竊盜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共為4年1月,再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514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51400號函、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5140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丑字第46
6號執行指揮書、110年執丑字第1311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