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附民原告 施梅君 附民被告 陳永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