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黃桂芬 訴訟代理人 黃銘秀 被告 杜清格
黃保滄
華美皇都公寓大廈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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