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羅家迎
廖沿壹 廖浩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被告 江祐誠
楊汶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 江泓毅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原交上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