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39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事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
6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