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王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