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國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國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