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1號上訴人 江亭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逸群 、 江宗運 、 余佳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850元,應徵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