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俊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陳俊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6日為警採│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400號│第34129號、108年度│第341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毒偵字第273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117│109年度訴字第42號│109年度訴字第42號││││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0日│109年6月8日│109年6月8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台非字第81號│109年度訴字第42號│109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109年5月27日│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字第2474號│第10918號│第10919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18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9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110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