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張銀城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稚平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銀樹
張銀詠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張美燕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美雪 張銀詠、張美雪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惠理 被上訴人 張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㈡關於「儀億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儀城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珮茹